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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为公民行使防卫权提供有力支撑

  • 2025年07月17日
  •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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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英 霍海澎 苏欣雨

访谈嘉宾

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王玲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褚宸舸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副主任 贺军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意味着,被打还手将不再被认定为“互殴”。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打还手与“互殴”的界限在哪里?从刑事领域到治安管理领域,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变化带来了哪些深层次的意义?带着这些关切,记者采访了我省基层公安民警、法学专家和检察官。

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正当防卫合法性,避免“各打五十大板”“谁受伤谁有理”不合理现象发生

记者:从执法的角度来看,斗殴与正当防卫如何区分?公安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方面需要哪些对应的调整和处理?

王玲:在公安机关以往的执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情鉴定结论是作为处罚的重要依据。因此,一些根据伤情作出判定的治安案件,看起来显得“谁受伤谁有理”。

从现象上看,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确实具有相似性,都是使用暴力,可能造成对方损伤。但从本质上看,两种行为动机却是截然相反的,一种是不法行为,一种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个别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实际上是模糊了“法”与“不法”的界限,让“正”与“不正”混为一谈,显然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弘扬。

如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正当防卫合法性。这意味着,未来的治安案件中,“各打五十大板”等不合理现象将减少,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需强化调查取证,避免“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化处理,避免“谁受伤谁有理”的情况发生。

记者:为什么要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添“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内容?

褚宸舸: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有效衔接,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二是解决实践中“正当防卫”与“互殴”执法界限模糊的问题,避免“谁受伤谁有理”“法向不法让步”;三是有利于鼓励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被打还手算不算互殴”,其中的法律细节如何界定?

褚宸舸:要看还手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是要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能是假想出的侵害或侵害的可能性。二是主观上要具有防卫的意图。公安机关可结合现场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限度等。三是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四是未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

正式确立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地位,有利于消除防卫权行使的后顾之忧

记者:如何从现实层面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贺军:实践中,经常因“唯结果论”的执法惯性导致“制度变形”,如将防卫反击简单地认定为“互殴”,背离“制止行为不受处罚”的立法宗旨。与此同时,“不法侵害”与“必要限度”的界限很难把握,导致在执法中出现脱离具体情境苛求防卫手段“精确对等”,影响了执法效果和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在行政法律规范层面正式确立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地位,有利于实现三重平衡,即消除防卫权行使的后顾之忧,以严格标准防范权利滥用,通过差异化规则实现法益均衡保护。

记者:在行政法律规范层面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的进步意义有哪些?下一步如何确保正当防卫制度准确应用?

贺军:此次修订标志着治安管理领域防卫权保护的重大进步。在权利保障上,构建“防卫合法确认+过当梯度责任”框架,为公民对抗不法侵害提供明确指引。在执法规范上,确立“行为+结果”双要件标准,为执法裁量提供客观基准。在法律统一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形成体系呼应,再次宣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重大原则,在治安管理领域贯彻了保障人权的精神,让法律条文转化为公民对抗不法侵害的“防护盾”。

下一步,建议在3个方面协同推进正当防卫制度的准确应用:在立法上,建议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如行为强度对比、侵害紧迫性等要素,并增设针对暴力侵害的特殊防卫条款,实现与刑法规则的衔接。在执法中,注重通过典型案例引导理念转型,确立“过错方先动手”“防卫人已采取避免冲突措施”等界分标准,推动从“结果导向”向“行为评价”转变。在普法中,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公众更好地消除“防卫即互殴”的认知误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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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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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推动涉外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高质效涉外检察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学术研讨会综述 张一 党政 “以高质效涉外检察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学术研讨会开幕式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已成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陕西省检察院指导,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涉外刑事法治与国别检察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西北政法大学湾区研究院承办的“以高质效涉外检察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来自各地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会。 推动检校协作提升涉外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 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最高检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志远指出,本次研讨会的举办,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涉外法治建设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检校协同破解难题、共谋发展的生动体现。要充分发挥最高检“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利用区位优势,加强涉外检察等领域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更好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以理论创新服务国家战略,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强调,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总书记着眼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的重大命题。西北政法大学积极开展涉外法治研究,并形成了一批优秀成果,下一步将聚焦区域国别检察制度比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优化等前沿领域研究,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法治支撑。陕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克祯介绍了陕西省检察机关一体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着力加强涉外检察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履职情况,并表示该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部署要求,积极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精心精细做好检察外事工作,健全涉外检察案件办理规程,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和外事、商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检校合作,突出检察特色,实质化运行“一带一路”检察服务中心,提升涉外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和力量。 强化域外取证与域外证据审查认定 域外取证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意义重大。针对目前域外取证面临的现实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冯俊伟主张构建协同型取证体系,整合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直接取证及电子数据标准等多维路径,并提出了涵盖实体法上梯度罪名、程序法上诉讼程序、证据法上证据原则等方面的涉外取证难的一体化解决方案。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步洋洋建议,推动刑事诉讼法增设司法协助专章,构建跨境取证区块链系统与远程视频取证模块,通过嵌入技术条款、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协作效能。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涉外检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顾妍提出,可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赴境外取证、深化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加强跨境调查取证、形成公检有效联动机制等路径应对取证难题。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西超建议,构建特殊案件取证协助绿色通道机制,回应《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要求建立7天24小时电子证据联络点等规定,优化跨境取证路径,助力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晓霞认为,要加强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细化完善境外取证计划,并推动境外取证程序规则、在线取证方式、诉讼中止机制及证据审查标准等相关立法的完善。 对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域外证据审查认定的现实难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付玉明建议,从三方面助力域外证据的审查认定:优化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重点推进跨境法律规范对接;深化司法线下互动机制;着力弥补涉外法治人才短板,尤其需加强法律翻译专业人才的培养。广东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晖提出,将境外刑事证据收集类型化为公权协助、境内取证、私人提供三种模式,境外证据要转化为办案的依据,实质内容是证据的提取和审查运用。福建省莆田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范志鸿建议,通过建立协同机制、统一技术标准、优化费用模式等三条确保跨境证据合法性与取证成本相协调的突破路径,在主权互尊与程序正义间寻求平衡,为跨境司法协作提供制度范本。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唐珊建议,设置跨部门常态化协作机制;完善跨境数据立法;制定翻译准入标准,建立复核救济机制;对境外证据采取“宽松”可采性标准,强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与内容真实性审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王亦凡认为,应从评估取证方式是否损害被告人权益、引入前沿技术等方面入手,对现有储存方式扩大解释,以建立更为便利的涉外取证程序。 明晰国际司法合作视野下的法律适用与域外法查明 国际司法合作视野下的法律适用议题受到与会专家重点关注。对于国际追逃追赃中的法律选择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振杰表示,严格遵守被请求国国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追逃追赃成功的前提。鉴于各国司法制度及举证规则的差异,能否精准进行法律选择将直接影响司法效能。检察机关需全面考察行为可能触犯的我国与他国刑法中的具体罪名,选择实现引渡最大可能性的罪名来提出引渡申请。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祥塍结合该院办理的涉外案件经验,阐述了国际司法合作中法律适用的重要性,同时对当前面临的各国法律差异与跨境证据效力问题、数字化时代的规则重构难题等挑战,提出了推动国内法与国际公约衔接、构建专项协作机制、强化检察数字化能力建设等创新路径。 域外法查明是涉外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刘倩认为,刑事领域域外法查明的价值在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权以及域外取证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并主张域外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被认定为属于“法律法规的内容”等免证事实。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兰迪认为,当前域外法查明面临渠道有限、标准不统一、合作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应构建多元化查明渠道、规范程序标准、深化检校合作与人才培养,整合多学科资源,为高质效推进涉外检察工作提供坚实支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吴瑞珊提出,域外法查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包括有效利用国内外信息平台和强化学术机构关于国别法律资料库的建设和解读等。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平静认为,域外法查明的重要性体现在确保管辖权准确行使,避免争议并落实国际义务;保障实体法准确适用,避免因各国定罪量刑标准差异而产生外交争端;需依外国法律判断取证合法性等方面。 提高运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手段办案的意识和能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检察国际合作在有效惩治跨境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张辉以服务保障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霍尔果斯片区为视角,认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推动完善法律体系、创新司法履职、深化国际合作等路径,强化涉外法治服务,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文宇针对崇左边境地区主要跨境犯罪类型及面临的司法合作问题,提出应加强检察司法协作队伍建设,分阶段试点推进与重点国家的双边合作,依托现有警务合作平台逐步实现跨境犯罪全链条精准打击。湖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冯丽君认为,检察国际合作对深挖跨境犯罪具有关键支撑作用,建议发挥我国检察机关优势,通过深挖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平台资源等路径,突破合作瓶颈。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涉外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司法部原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强调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对追诉与惩处犯罪的重要作用,认为其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国际社会携手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重要手段等,具有重要意义,并结合当下国际形势,论述了法律体系差异、地缘政治影响、综合国力制约及专业力量欠缺等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成效的影响。最高检国际合作局司法协助处处长韩弋指出,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数量与跨境治理需求存在差距,对此,需通过强化国家利益导向的全局思维、构建检警协同境外取证机制、创新“条约+实务”协作体系进行优化,并深化检校合作,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的涉外法治人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敏分析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困境和质效提升对策,建议以形成有效直接沟通管道、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及时形成实践指导规范、积极参与国际磋商与规则制定、协同推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信息化建设、加强涉外检察人才培养等途径,强化涉外检察能力建设。广东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刘婵秀认为,可通过个案实战操作、常态化机制探索、深度研究与成果转化三种途径提升运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手段办案的能力。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利益司法保护 对于检察机关在海外利益保护中的职能与发展方向,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双如从国际发展形势层面分析了我国海外利益面临的挑战,强调检察机关应立足国际国内形势,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国际司法协作与交流,提升能力建设,强化法治宣传与服务,培养专业涉外法治人才,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陕西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畅毓茜提出,检察机关需扮演好两大角色:一是作为涉外法律工具箱打造者,积极通过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多边平台机制参与涉外规则制定,有效应对“长臂管辖”等挑战;二是作为涉外法律服务提供者,为“出海”企业提供域外法查明、海外法律风险预案等服务。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张一认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与我国在政治、经济上的关联度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在企业“出海”的投资交易架构设计阶段、谈判与签约阶段、境内外审批阶段及投后运营阶段均可参与企业“出海”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会议总结环节,西北政法大学湾区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明灿指出,本次研讨会围绕涉外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构建护航高水平开放新范式,并从战略定位、实践路径、创新倡议、研究院未来规划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分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涉外刑事法治与国别检察司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汪鹏总结了会议在跨境取证、打击跨境犯罪、国际合作治理等方面取得的研讨成果,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大局,实务导向,检校共建,打造品牌”的中心发展方向,并表示本次学术研讨会的顺利开展,为身处涉外检察一线的司法实务工作者与全国范围内研究涉外刑事法治的学者提供了一个专业、深入的交流平台,实现了理论探索与实务经验的充分碰撞。 (作者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涉外刑事法治与国别检察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检察日报】张一 党政 :促进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推动涉外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高质效涉外检察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学术研讨会综述  https://newspaper.jcrb.com/2025/20250619/20250619_003/20250619_003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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