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年来,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法治建设在推进生态文明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支撑作用,其重要性不断彰显。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环境治理实践不仅关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共赢的关键环节。企业环境治理要从被动响应监管转向主动构建内生治理机制,不仅需要将法治要求全面融入经营管理全流程,而且需要通过思想政治建设塑造企业环保内驱力,实现价值引领与制度约束的深度融合。以“思政引领、法治践行、协同激励”为基本框架,构建现代企业环境治理新格局,陕西作为生态重镇与能源基地,其企业治理实践为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法治践行提供基层样本与机制参考。
思政引领:培育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
企业环境治理不应仅是外部法律强制的结果,更应成为企业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一过程的转变,需要企业将环保要求从制度约束内化为战略自觉和道德自律。思想政治建设在此过程中发挥着引领作用,通过构建企业内部的规范性环境,从法律强制下的义务履行转变为源于组织使命和员工认同的主动追求,最终实现环境治理从外部约束向内部生成的根本性转变。
以思政建设引领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关键在于推动企业从外部规制服从转向内部价值认同,将环境治理纳入企业自主追求的治理目标。企业应当筑牢思想根基,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范畴当中,通过常态化学习机制,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等理念深植于组织文化内核,实现生态伦理与法治精神的价值内化。这一转变中,陕西企业积极探索党建引领与环境治理深度融合的有效路径,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和示范意义的实践模式。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通过设立党员环保责任区,在重点生产单元落实党员环境监督岗,带头开展减排技术攻关和污染防控;延长石油集团组建生态先锋党小组,推动油田区域生态修复和绿色井场建设,将组织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这些实践表明,将环境治理任务明确纳入党组织功能与党员职责体系,能够有效强化党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政治核心地位。同时,企业应把环保成效作为党建考评的重要指标,实现党建工作与环保实务的有机联动。在培育环境治理文化方面,企业应当弘扬陕西厚德重法的地域文化传统,构建崇尚法治、尊重自然的内部生态,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与环保承诺等方式,增强全员责任意识和道德自律,使环境治理真正成为企业运营的基本准则和员工内化于行的行为规范,为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内生动力。
法治践行:构建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体系
面对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监管格局,企业须超越被动应对,转而构建前瞻性的内部治理体系,以精准化的管控机制实现环境风险的有效防控与全过程监管。这不仅要求企业将外部法规转化为内部执行的精细标准,更需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自我规制,将环境治理要求深度融入运营决策与生产流程中,在源头上筑牢守法经营防线。
企业应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常态化环境审查机制,将强制性环保评估嵌入重大项目与产品研发流程,实施动态环境风险排查与自我纠偏机制,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响应预案,以系统化管控实现环境风险的最小化与责任防控前移。在重点领域环境管理中,企业须立足区域生态定位,参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强化排污许可的全要素与全周期管理,确保数据真实性与追溯性;严格规范危险废物从产生、贮存、运输至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借鉴陕西能源化工企业在危废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危废管理中推行“一物一码”电子联单和全过程监控体系,提升可追溯性;应持续推进碳排放统计与碳资产运营,积极介入碳市场交易。陕西作为林业大省和能源重镇,省内多家企业,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托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碳配额管理与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出一条将强制性环境约束转化为绿色竞争力的区域路径,为企业低碳转型提供了重要借鉴。
协同共治:优化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
企业环境治理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内部激励与外部法治保障的协同互促。内部治理体系通过构建权责明确、激励相容的规则框架,将环境管理要求转化为制度化、常态化的运营实践;外部法治环境则通过提供清晰的法律预期、多元化的政策激励与刚性的责任约束,为企业治理注入持续的外部推力,形成动态均衡的治理共同体。
企业须健全内部考核与问责机制,将环境绩效纳入部门与管理层的年度评价体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强化目标管理。同时建立严格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违规行为,不论是否引发外部处罚均予以及时查处,形成奖优罚劣的明确导向,增强环境管理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在对接外部法治保障方面,陕西企业积极融入本省推行的环保信用体系,通过“秦信融”平台实现环保信用与金融信贷、行政审批的联动,提升了企业环境治理动力。部分企业还参与陕西省内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和恢复性司法实践,如在环境损害案件中主动承担修复责任,通过植被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法律义务,实现了环境责任的实质化承担。企业还应超越被动治理角色,依托陕西丰富的高校和科研资源,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产学研基地,共同参与环境标准制定与政策优化研讨,推广区域最佳实践,推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支持员工依法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和监督工作,将企业塑造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实现环境、社会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西部法治报】王静: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思政引领与法治实践:https://esb.xbfzb.com/html/2025-09/23/content_20401_26542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