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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王静: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 构建新发展格局

  • 2020年11月14日
  •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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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 构建新发展格局

王静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对在复杂环境下更好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我们要从五个方向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为主构建新发展格局。

把握创新方向的第一动力,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位置。在世界大变局加速演化特征日趋明显的背景下,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难度和紧迫性显著上升,只有充分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位置,才能有效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制造业回流和以自身为中心配置区域性产业链,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大流行又使得跨国公司更为重视产业链供应链的多元化,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已成为重大课题。因此,要依托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强化对关键领域、关键技术、关键产品的保障,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十四五”时期应努力调整现有产业链供应链格局,把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作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中长期战略取向和政策选择。

把握协调方向的内生特点,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改革政策设计的优先次序。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加强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也要把握工作着力点。只有充分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改革政策设计的优先次序,才能有效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国内市场主导国民经济循环。未来国内强大市场或将成为我国参与或在一定程度上主导国际竞争的绝对优势。目前,我国内需结构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要素市场如土地、资本、高级人力资源等市场体系结构严重不均衡,给参与双循环的企业造成较高交易成本,无法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阻碍了通过内需发挥增长支撑效应。这是中国市场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十四五”时期要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改革政策设计的优先次序,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把握绿色方向的普遍形态,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与生态监管建设并重。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推动经济向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转变,只有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与生态监管建设并重,才能有效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在新发展格局下,激励企业和地方政府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链,既可提高自动化水平、降低消耗、循环利用、保证安全生产,又可为信息化提供巨大的需求支持。同时,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重大风险识别、预警、处置机制,加强监管预期管理,使“中国制造”和“绿色制造”成为高质量的标志。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与生态监管建设并重的核心是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战略保障前提。因此,“十四五”时期应牢牢守住安全发展这条底线,把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与生态监管建设并重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把握开放方向的必由之路,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开拓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的发展。只有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开拓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途径,才能有效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增强在扩大开放中重塑国际竞争新优势。当前,我国经济已经深入融入世界经济,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补齐要素、资源、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短板和不足,使得国内大循环更加畅通。夯实国内大循环的主体地位,也将为世界各国贡献更多“中国机遇”。在扩大开放中重塑国际竞争新优势,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引领作用,要推动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同时推动完善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因此,“十四五”时期要牢牢把握对外开放这项基本国策,要科学认识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系,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开拓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途径,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安全的对外开放。

把握共享方向的根本目的,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打通国民经济循环的痛点和堵点。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要求我们统筹考虑短期应对和中长期发展。只有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打通国民经济循环的痛点和堵点,才能有效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在新发展格局下,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建设各类虹吸全球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平台。首先,打通痛点和堵点关键在于加快建设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需要转变思想观念,找准堵点和短板,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硬件和软件建设,着力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流通业全球竞争力,加快建立应急流通体系,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其次,打通痛点和堵点的本质在于加快建设现代的全球先进要素体系。只有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才可为资本和人才创造具有安全性、增值性、流动性的发展机遇。为此,可以利用内需提供的市场和事业发展机遇吸引全球人才和技术,可以在国际外包中更好地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可以依托内需走出去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因此,“十四五”期间应持续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打通国民经济循环的痛点和堵点,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塑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号”巨轮沿着高质量发展之路行稳致远。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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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赖,建立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保障和规制人工智能的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规制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的价值正义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实践运作对人类基本价值追求和人的基本权利维护的有效性的基础上。在支撑人工智能信任的技术维度、法律维度、伦理维度和实践维度中,最为关键的是为人工智能发展设定法律监管标准。 可信人工智能法律构建的伦理基础与可信特征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均将“可信”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伦理原则,而“正当性”则是保障人工智能可信法律构建的基础。 (一)正当性是保障人工智能可信法律构建的伦理基础 全球关于人工智能治理可信问题的关注最初是在伦理文件中表达的。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国际社会在“可信赖的人工智能”“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等核心理念上可能会达成一致。可信被很多国家人工智能伦理确认为了一项基本伦理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人工智能的价值对齐问题,即确保人工智能的目标与人类的目标一致,使其“行为和决定符合人类的价值、目标、道德考量”。但是,单纯从伦理准则角度构建人工智能的可信存在诸多问题:(1)全球关于人工智能治理存在诸多争议,不同准则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如“普惠发展与隐私保护”“安全可靠与非歧视要求的冲突”等;既有准则规范可能由私人部门提出,实际上是抵制政府监管的借口等。(2)作为伦理准则的可信标准,主要是一种倡导性、自律性准则,缺乏有效的监督执行机制,强制性程度不足;准则的表达多采概括性概念,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国家立法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伦理准则转化为法律准则,并通过更加具体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设计,保障可信准则在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研究、开发、设计、部署、使用、监管等具体环节得到落实。 (二)现行可信人工智能的评估标准 何积丰院士提出,人工智能的可信特征包括四个方面:(1)鲁棒性,即对未知情况具备一定的应对能力;(2)自我反省,即对自身性能或错误能够有所感知;(3)自适应,即能够成为通用的系统,能被应用到新的环境;(4)公平性,如应防止被不当力量训练为种族歧视的智能。有学者提出了可信人工智能系统的质量框架,包括:(1)尊重人类自治原则,含人权代理与监督。这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人工智能应当赋予人类新的权利而不是取代人类,且处于人类控制之下,不对人类基本权利或健康造成损害。(2)伤害预防原则,包括鲁棒性、稳定性、安全性(包括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靠性、可问责性、隐私性、可重复性、准确性等。(3)可解释性原则,包括透明性、可解释性。(4)公平性原则,即确保群体或者个体不受偏见或歧视。(5)一般软件质量属性,如兼容性、可维护性、功能适用性、可移植性、性能效率、易用性等。 可信人工智能发展对法律构建提出的要求 (一)保障可信人工智能发展的多元路径与法律路径 保障可信人工智能发展的路径是多元的,大致包括四个方面。(1)侧重行业技术保障的路径。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京东探索研究院通过对全球范围内已经发布的84份政策文件按照词频进行梳理发现,当前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已经收敛在“透明性、安全性、公平性、可责、隐私保护等五个方面”,支撑可信的技术包括“稳定性技术、可解释性技术、隐私保护技术、公平性技术、可视化技术”等。(2)技术认证的客观标准与伦理价值评价的主观标准结合的路径。(3)人工智能的风险防控路径。(4)法律、伦理、技术结合的路径。2019年,欧盟人工智能高级别专家组发布了《可信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提出人工智能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合法性,即可信人工智能应当依法合规;道德性,即人工智能发展要符合道德原则、价值观;稳健性,即人工智能发展应避免造成无意的损害或负面影响。这实际上提出了保障人工智能可信发展的综合路径。 为人工智能设定法律标准,实际上是为人工智能的研究者、开发者、部署者等设定最为基本的标准,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性推动各项标准的落实,以防人工智能的发展偏离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实现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规制、引领作用。 (二)可信人工智能对法律提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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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安全原则。首先应确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算法安全。(1)可信意味着必须降低人工智能风险,采用“强制性标准”对风险进行管控,且风险管控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不能向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过高的要求(欧盟人工智能法第64部分)。(2)对风险宜进行分类管控或是分级管控。如2024年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法案将人工智能的风险分为四级,采取不同的限制措施。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则将人工智能分为关键领域与一般领域进行管控,对关键领域进行重点管控。 其三,公平原则。核心是,在人工智能的模型训练中,排除那些明显存在或者隐性存在文化偏见、性别歧视或种族歧视的数据集。 其四,隐私保护原则。隐私被侵犯,自然人的感知最为直接,显然,一个无法保护隐私利益的人工智能,是无法被人们接受的。 其五,可问责原则。确保人工智能的部署、使用产生的法律责任是可问责的。问责是对侵权者的追责,也是对受害者的救济。 保障人工智能可信发展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设计、评估与测试制度 其一,设计阶段的价值对齐制度。(1)法律应当将价值对齐作为一项基本义务赋予人工智能设计者。(2)人工智能在开发阶段就应注意防止偏见和歧视。首先,识别人工智能必须遵守的伦理价值和规范,其次,将这些规范通过程序编码写入人工智能系统,最后,为了验证人工智能是否与特定价值和规范兼容,应当对人工智能的规范和价值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其二,评估制度。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在开发、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质量、潜在偏见歧视、科技伦理审查情况、公共利益影响、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其三,人工智能的安全测试制度。(1)为了保证安全,应建立密码技术管理制度,实现可信计算和可信验证。(2)设立沙盒监管制度,强化安全测试和安全风险监管。(3)人工智能提供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示制度。 (二)建立针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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